第二十一条
有效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超过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或未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水系、排水管网、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设施设备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设施设备,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