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