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规划用地条件。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