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海绵城市监测数据的融合应用,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