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再生水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要求纳入其中。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