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下列要求确保海绵城市设施设备功能稳定、长效运行:(一)对海绵城市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标识、登记造册;(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三)对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