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