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园林等机构,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