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