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等的指导和管理。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知识的公益宣传。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开全年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名单、社会保险险种及费率、缴费时段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示新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名单。
社会保险、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税务、残疾人联合会、法院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数据及时准确传输至数据共享平台或者向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共享应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增加支出项目、扩大享受人员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及骗取、套取基金。
基金支付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用款计划、支付待遇,财政部门应当审核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经办业务环节和岗位进行风险评估,合理分配岗位操作权限,落实岗位不相容要求,健全轮岗交流制度,定期对内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完善全省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全体系、全流程在系统内办理,实时比对疑点数据、监测预警社会保险基金风险。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面签激活社会保障卡;
(二)在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前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一致性校验,比对分析社会保险疑点数据,对社会保险基金异常支付等情况实行预警,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进行处置;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账户查询、欠缴社会保险费划拨,以及违规领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追缴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持卡人死亡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或者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
安全评估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以及风险防范等存在重大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或者整改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置,化解风险。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情况;
(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以及履行稽核检查职责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合作银行履行协议情况;
(六)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的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二)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编制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基金运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规范设立、使用和记账情况;
(五)安排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以及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情况;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提交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用款计划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的事项。
(一)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执法行为规范以及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挪用、骗取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的事项。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合作银行有关社会保障卡业务开展和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依法合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以及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检查;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资料,查询被监督检查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四)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五)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相关医疗文书、医疗证明等内容进行评审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瞒报、谎报、漏报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查证核实。经查证核实,不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及时恢复支付、补发或者结算;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和奖励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举报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