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