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