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和奖励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举报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