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保电子凭证管理和应用推广,将医保电子凭证作为线上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身份凭证并全面适用于各项基本医疗保障线上业务,不断拓宽医保电子凭证应用范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