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相关措施。

安全评估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以及风险防范等存在重大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或者整改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置,化解风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