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