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