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被监管单位、个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不同情况依法采取激励、监管、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