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税务机关、人民银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合作银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对账制度,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优惠利率执行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定期对账结果应当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