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和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安排基金支出。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增加支出项目、扩大享受人员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及骗取、套取基金。
基金支付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用款计划、支付待遇,财政部门应当审核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基金。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