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在监督中发现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可以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措施督促整改;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监察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