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金融服务等部门和机构完善社会保障卡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应用与服务,拓展社会保障卡用途,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待遇享受以及补贴发放等的载体,推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

因持卡人死亡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或者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