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4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2月1日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一)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应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方面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
(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休闲娱乐等养老服务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村互助养老站、农村幸福大院等。
(一)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体检保健、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用药指导、家庭照护、辅具适配等健康医疗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培训教育等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六)其他相关服务。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将居家养老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四)制定并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培育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
(五)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公安、自然资源、科技、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妇联、残联、工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资源,提供便捷居家养老服务;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一)开展居家养老信息登记工作,了解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
(二)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并做好探访记录;
(三)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四)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处理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五)教育、引导和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居家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达标配置。相邻多个住宅小区集中建设的,可以整合资源、统一配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农村住房、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农村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农村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免费向老年人开放,用于老年人的文化、健身、娱乐等活动。
经依法批准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补建或者置换期间应当安排过渡场所。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体检、药事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个性化防治服务;
(三)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失能、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等服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保报销政策,为居家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优惠和便利。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对家庭养老床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紧急呼叫等服务。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应当保留人工服务、现金支付等线下办理便捷渠道。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费用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雇佣人员长期照顾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可以申请享受政府资助的免费护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