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达标配置。相邻多个住宅小区集中建设的,可以整合资源、统一配置。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