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等状况,按照相对集中、医养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