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及时处理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