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四)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五)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资源,提供便捷居家养老服务;(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