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居家老年人身心状况评估结果来确定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考评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