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或者扶助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居家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