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条文数
- 5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3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主任、副主任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事先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代表团团长请假并得到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主席请假并得到批准。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在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可以提出申请,并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在选举日前,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可以安排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或者座谈。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决定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书面要求撤回,导致提出该质询案的代表不足法定人数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再次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认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代表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或者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并参加活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小组活动。
每个代表小组应当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小组年度活动计划,主持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明确活动次数、活动方式和内容。
(一)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调研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情况;
(三)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讨论、完善代表拟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跟踪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五)交流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等;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代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联系安排约见。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向代表反馈有关情况。
代表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代表或者代表小组的要求负责联系安排。
代表在视察中,可以通过现场察看和同群众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机关、组织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交办机构,交办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评议活动。
代表在评议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组织评议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被评议机关,督促其改进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监督等活动。
代表可以应邀参加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调研和其他活动。
代表应当参加进社区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代表履职需要,做好组织安排。
代表可以参与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大会各项议题或者专题审议时发表审议意见;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在列席和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
(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反映;
(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转交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反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对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研究办理,并向代表反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围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约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拨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并向代表和社会公布联系方式。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机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相互联系制度。
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向代表和社会公开。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监督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络机构。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与代表履职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由活动的组织者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与代表核对。代表对履职情况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核实后予以调整。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履职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公开。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代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知代表本人,并通报代表原选举单位及其所在的代表小组。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知代表本人,并通报代表原选区及其所在的代表小组。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其辞职,应当予以公告。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