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机关、组织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交办机构,交办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