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