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正、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