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保证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帮助。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