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通讯方式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公开。

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络机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