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