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代表小组可以开展以下活动:(一)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调研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情况;(三)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讨论、完善代表拟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跟踪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五)交流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等;(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