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九条已修改代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专题审议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遵守议事规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