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