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
停车泊位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不能实施封闭管理,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临时场地,包括免费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及消防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其他要求。
(一)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二)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
(三)不能保证预留三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四)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
(五)燃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工作井周边一点五米以内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施划的其他区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停放车辆的;
(四)应当撤除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临停快走区域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好标志、标识。
对于不能施划二十四小时免费停车泊位的居民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核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核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属性,可以采用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方式,提升道路停车泊位的周转率。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一)机动车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
(二)停放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作业的环境卫生专用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以及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等特殊车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单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相关业务转委托。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佩戴统一标识的管理人员;
(二)设置统一的道路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保持停车泊位环境卫生整洁;
(五)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道路停车泊位名称、车位数量、监督电话、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实行智能电子收费的,应当公示收费二维码。
(一)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泊位时缴纳停车泊位费;
(二)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三)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四)法律、法规关于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冬季道路清雪;
(二)紧急疏导交通;
(三)经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四)其他依法需要暂停使用的情形。
除突发情况外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予以公告。
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