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使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不能实施封闭管理,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临时场地,包括免费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