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区域禁止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二)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

(三)不能保证预留三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四)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

(五)燃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工作井周边一点五米以内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禁止施划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