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受委托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佩戴统一标识的管理人员;
(二)设置统一的道路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保持停车泊位环境卫生整洁;
(五)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道路停车泊位名称、车位数量、监督电话、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实行智能电子收费的,应当公示收费二维码。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