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