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泊位费:(一)机动车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二)停放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作业的环境卫生专用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以及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等特殊车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