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