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未在驶离停车泊位时缴纳停车泊位费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泊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催缴,催缴时应当明确补缴期限,经催缴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在追缴的同时,处以一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