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对收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受委托单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相关业务转委托。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