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根据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评估结果、公众需求、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设置等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停放车辆的;
(四)应当撤除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