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28日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对建筑物编制的、反映建筑物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标准地址名称。
本条例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建筑物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标志。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号牌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园区等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号编制、门楼牌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门楼号的编制
(一)住宅区、机关、学校、园区、商业区等围闭式建筑群,原则上以主出入口大门编排一个门楼号;该建筑群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当以一定顺序编制楼栋号;较大的住宅区、机关、学校、园区、商业区等围闭式建筑群有两个及以上出入门口的,如果有现实需要,可以按照出入门口所在的路、街、巷名称分别编排门楼号,以主要出入口的门牌号为主号;
(二)同一建筑物中具有两个及以上单独出入楼梯口(门口)的应当编排单元号;楼栋内有两个及以上独立房屋的应当编排户(室)号;
(三)农村房屋门楼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依照自然地理环境、房屋建筑布局编号;有道路、街巷地名的应当依据道路、街巷名称编号;原则上一块宅基地编排一个门楼号,独立分户的可以编排户(室)号;
(四)路、街、巷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当按规划建设情况预留空号;未预留空号又需要新增号的,可以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增加编排附号,附号后不得再增加附号;建筑物翻新、扩建或者改建的,沿用原号。
预售阶段的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商品厂房等)、需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预测绘前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确认门楼号。
申请确认门楼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编制门楼号建筑物的建设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需要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门楼号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门楼号确认情况书面告知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临时门楼号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一)地名发生变更的;
(二)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
(三)其他依法需要更改门楼号的。
第三章门楼牌的设置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建筑物统一安装附二维码的门楼牌,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
门楼牌应当在公安机关出具《门楼号确认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
因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导致门楼牌损坏、丢失需要补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门楼号错号、重号或者门楼牌缺失、污损,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门楼号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自行编号、更改门楼牌编号;
(二)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
(三)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
(四)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
(五)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
(六)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的行为。